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基金隸屬社會文化司,負責執行社會保障範疇的各項政策措施及管理有關資源。社會保障基金於1990年3月23日成立,當時主要為本地僱員提供社會保障。隨着社會老齡化現象加劇,居民對全民受保的訴求日漸殷切,2008年 11月,特區政府公佈《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核心內容是構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即透過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本澳居民都能夠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而退休後較寬裕的生活保障,則由第二層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支持。

社會保障制度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於2011年1月1日生效,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層,制度以社會保險原則運作,財政來源包括博彩撥款、特區政府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1%撥款、澳門特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的3%撥款、僱主、僱員及個人參與者的供款、外地僱員聘用費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

供款

社會保障供款制度分為強制性制度任意性制度,具勞動關係的本地僱員及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強制性供款,社會保障制度的定額供款為每月90澳門元(僱主60澳門元,僱員30澳門元);而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澳門居民,可透過登錄任意性制度進行供款,並自行繳納全份供款(每月90澳門元)。

社會保障各項福利金及津貼

符合社會保障制度法律規定的受益人可依法享有以下給付: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呼吸系統職業病賠償

根據第116/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社會保障制度各項福利金及津貼金額如下:

福利金/津貼 金額(澳門元)
養老金 上限每月3,900元
殘疾金 每月3,900元
失業津貼 每日157元
疾病津貼 非住院,每日119元
住院,每日157元
出生津貼 每名子女6,500元(倘符合條件,父母雙方均可申領)
結婚津貼 2,220元(倘符合條件,配偶雙方均可申領)
喪葬津貼 2,870元(一次性向提出申請並證明已承擔受益人喪葬費用的人士發放)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非強制央積金)於2018年1月1日生效,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層,旨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養老保障,並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補足。

非強制央積金由供款制度及分配制度組成。帳戶擁有人可透過供款計劃繳納供款,並進行投資增值,累積財富,為未來更充裕的退休生活作出準備。

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

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但根據法律規定已在社會保障制度登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會自動成為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

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由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所組成。

供款制度

非強制央積金設有公積金共同計劃及公積金個人計劃。公積金共同計劃僅適用於受僱人士,由僱主自願設立,本地僱員自願參與,參與計劃的僱員及其僱主的每月供款,最少須按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簡稱“供款計算基礎”)的5%計算,僱主可為僱員設定較制度基本標準更優的條款。每月供款計算基礎的上、下限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公積金個人計劃適用於所有帳戶擁有人,每月最低供款額為500澳門元,最高供款額也與“僱員的最低工資”掛鈎,現時為3,500澳門元。兩種計劃的供款均記錄在供款子帳戶內,並投放到合資格的基金管理實體提供的退休基金進行投資。

當勞動關係終止時,僱員可按供款時間及權益歸屬比率取得僱主的供款權益。由於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具有可攜性,因此公積金共同計劃供款子帳戶內的權益不會因為勞動關係終止而被結算提取,可轉移至其他子帳戶內繼續投資。

分配制度

在發放款項當年1月1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帳戶擁有人,可一次性獲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1萬澳門元:

  •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年滿22歲;
  • 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

如特區政府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符合上述要件帳戶擁有人,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有關款項會紀錄於政府管理子帳戶。帳戶內的款項除滾存增值外,亦可透過申請轉移款項至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進行投資。

款項的提取

為達到向帳戶擁有人提供更充裕養老保障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帳戶擁有人需年滿65歲或符合其他提款資格,方可申請提取個人帳戶款項。

查詢

如欲瞭解社會保障基金各項服務資訊,可透過以下途徑查詢:
電話:(853) 2853 2850
傳真:(853) 2853 2840
電郵:at@fss.gov.mo
網址:https://www.fss.gov.mo/